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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与撤资的税务处理,这类误区要注

发布时间:2019/11/06

在生产经营中,企业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的情形较为普遍,然而在针对股权转让与撤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很多纳税人却存在了误区。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例一、股权转让典型案例解析

W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7月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其出资方分别为M公司与N公司,其中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乙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比60%。2019年1月,M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双方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日,W公司未分配利润尚有5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M公司权转让所得为多少万元?

错误的做法:

因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应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500*40%=200万元;则M公司权转让所得即为

2500-2000-500*40%=300万元

那么,上述的税务处理错在哪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正确的做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500*40%=200万元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因此,正确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法应为:

2500-2000=500万元

在掌握了股权转让案例的税务处理后,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股权撤资案例的税务处理吧~

案例二、股权撤资典型案例解析

丙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药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由甲、乙公司于2011年6月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元,占丙公司股份的40%,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丙公司的60%股份,2019年1月,甲公司要求撤资,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了甲公司撤资,甲公司分得现金800万元。截止甲公司撤资前,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0万元。那么,甲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应确认的所得是多少万元?

错误的做法:

参照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即:

800-400=400万元。

那么,上述的税务处理错在哪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正确的做法:

根据上述规定,正确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1步:确认投资收回,即初始出资的部分400万元;

第2步:确认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500+300)*40%=320万元;

第3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800-400-3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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